日期:2017/1/9
来源:涡阳人民医院
涡纪发〔2015〕4号
各镇(场)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县直各单位:
《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》(试行)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
涡 阳 县 监 察 局
2015年2月12日
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(试行)
为摒弃社会陋习,倡导社会文明新风,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,结合亳州市纪委《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通知》(亳纪发〔2013〕10号)以及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婚丧嫁娶、升学参军、建房乔迁、生日寿诞、调动升职、小孩满月、生病住院(或病愈出院)等。
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,必须严格执行个人“报告备案”制度。婚丧喜庆等事宜,除丧事外,均须提前一周报告,丧事事后一周内报告。科级(含科级)以上干部向县纪委党风室报告,科级以下干部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。
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公示制度。婚丧喜庆等事宜结束后7天内,要将操办情况在本单位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:时间、地点、宴请人数、礼金收支、车辆使用等情况。
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,宴请宾客不得超过20桌(10人/桌)。党员干部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得操办。
第五条 婚丧喜庆事宜,严禁党员干部随礼(亲友除外)。
第六条 不准用公车参与迎亲等活动,更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、公物。
第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的,给予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免职等组织处理,且本人年内不得参与各类“评先评优”;情节严重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、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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